摘要:結清欠款后,盧某表示當“老賴”處處受限,對生活造成諸多不便,所以懇請法院盡快解除對他的限高令。
近日,被執行人佛山市某印刷廠(下稱“印刷廠”)的法定代表人盧某因被鶴山法院限制高消費而不能乘坐飛機,怕錯失商機的他急急忙忙前來鶴山法院找到案件的承辦法官,當即付清拖欠了一年的貨款利息人民幣(下同)23228.25元。結清欠款后,盧某表示當“老賴”處處受限,對生活造成諸多不便,所以懇請法院盡快解除對他的限高令。
自2013年來,申請執行人鶴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(下稱“化工公司”)與被執行人印刷廠雙方一直有業務來往,2018年4月,被執行人欠下申請人貨款71043元未付,申請人經多次追收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經法院判決,被執行人應償還申請人貨款及利息,被執行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維持原判。其后被執行人只支付了本金部分,對利息部分卻一直沒有履行。
案件進入執行階段,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債務利息23228.25元。通過執行系統查詢,被執行人名下沒有銀行存款,法院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盧某列為限制高消費名單。第二天,盧某便打電話到法院,稱其要外出,但因購買機票受阻,主動要求履行還款義務。當日下午,盧某來到鶴山法院并一次付清欠申請人的貨款利息23228.25元。
鶴山法院依法解除盧某限制高消費名單,一宗拖欠一年多并經二審終審的案件在限制高消費令的壓力下,被執行人只用一天時間履行完畢。